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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来源:消防维保 时间:2018-10-22 11:45:04
1.仓库管理人为仓库--防火责任人,在财务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厂仓库的防火消防工作。
2.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气设备,不准用可燃性材料做灯罩,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灯泡,灯泡与物品应保持安全距离。
3.库房内不准设休息室,不准住人,在库房或露天堆放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性物品和搭建货棚,桶装易燃物品不准露天存放。
4.严禁闲杂人员入库,进库人员严禁吸烟。
5.存储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或密闭式照明设备。
6.氧气、乙炔应分库存放,并装用通风或强制排风设施。
7.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须经仓库防火责任人批准,使用临时电线的时间不应超过半个月,到期后及时拆除。
8.下班时关闭电源开关。
北京消防维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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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二、检查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工作状态,自备发电设备状况,消防配电房、发电机房环境,消防电源末端切换装置工作状态。
三、检查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结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
四、消防系统中各子系统的服务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