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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
来源:消防检测 时间:2017-06-28 17:45:19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用、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电气故障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检测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在消火栓处操作消火栓启动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50084-2001)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止、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消防专用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进行1~3次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试验。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情况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