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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北京消防改造 时间:2017-03-14 18:03:49
前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标准,规范我省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用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维护管理等。本规范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重点实验室
主要起草人:笪远生陈震金欣刘炳海吴龙标
盛涛胡浩 张俊纵恒金军
邱志明陈炳华
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定义
3.系统设计
4.施工安装
5.工程验收
6.维护管理
附录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1.总则
1.1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合理地设计和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保障监控系统性能和功能的有效性,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普通住宅除外)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
1.3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甲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等建筑。
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1剩余电流互感器residualcurrentmutualinductor
以检测监控回路剩余电流的方法按特定比率输出电力线路漏电流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专用互感器。
2.2电气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explorerforelectricfire
由漏电、温度等信号传感器单独或组合构成的电气异常信号检测的现场探测器件。
2.3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monitorforelectricfire
具有现场操作、显示和报警功能,可与探测器组成一个或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监控器件。
2.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forelectricfire
(以下简称监控探测器)
兼具监控和探测功能,集信号检测、操作显示和声光报警于一体,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器件。
2.5现场监控器件(以下简称现场器件)monitoringdeviceofthescene
剩余电流互感器、探测器、监控器和监控探测器的总称。
2.6监控报警alarmandmonitoring
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漏电等电气火灾探测参数达到动作设定值时发出的声光报警。
2.7预警pre-alarm
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某项参数达到监控报警设定值50%时发出的声光报警,是一种区别于监控报警的较缓的警报声,目的是提醒值班人员注意,以早期排除故障。
2.8故障报警troublealarm
按一定周期定时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身进行巡检时检测到系统某环节发生故障(如总线开路等)所发出的较缓的声光报警。
2.9监控节点monitorpoint
对电气火灾实时监控系统而言,是系统传输总线上的一个点,节点的总和决定了系统的监控规模。在物理意义上,一个监控节点是由监控器和一个探测器组成,可实现对一条配电回路和开关设备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及信息上传功能。
2.10单回路监控器singlecircuitmonitor
与一个探测器组成一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对一条配电回路(即单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
2.11多回路监控器multiplecircuitmonitor
在配电箱柜内由一台监控器与多个探测器组成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多条配电回路(即多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
2.12中央监控主机(以下简称主机)mainunitforcentralizedcontrol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系统上位监控管理机。
2.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由主机、系统总线和现场器件构成的用于电力配电线路检测与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参数,并具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的数字化实时监控系统。
2.14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systembus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主机和现场监控器件,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并宜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的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3.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宜为独立的系统部件。
3.1.3监控系统的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
3.1.4监控系统主机应具有实时图形显示功能,图形系统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能实现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能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监控节点的有关参数。
3.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3.1.6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小规模工程可不配置主机和系统总线,宜选用独立式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并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模块(输入模块)将各监控节点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7系统设计应以漏电监控保护为主,需要时宜同时配置过电流监控保护。
3.1.8系统的温度监控宜以检测配电箱柜内环境温度为主,不宜采用检测各开关进出线铜端子温度的方法。
3.1.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要求。
3.2系统配置
3.2.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应相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按照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规定确定。
3.2.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的相关规定。
3.2.3在事故情况下仍需保持电源供应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及其它不允许停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设置只报警不输出脱扣指令的报警型监控节点。
3.2.4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配电干线首端的监控节点应采用具有多回路监控功能的产品。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
3.2.5漏电监控保护设计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只有在火灾危险性大或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以保障安全的场所才可采用监控报警时输出跳闸信号的方式。过流和温度监控报警不应联动主开关跳闸。
3.2.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主机应设于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内,并宜以子系统形式通过主机通讯接口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连。
3.3参数配置
3.3.1监控节点漏电流(剩余电流)设定值的确定:
3.3.1.1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3.3.1.2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之和的4倍。
3.3.2分级保护监控节点漏电流动作脱扣输出信号的时间配合要求:
3.3.2.1末端保护应为瞬动型。
3.3.2.2上下级保护之间应有不小于0.5秒的延时时间。
3.4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3.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正确地与工程电力系统接地保护方式相配合。
3.4.2漏电监控节点应按附录2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
3.4.3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须将系统接地保护方式改造成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
3.4.4TN-C-S接地系统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只允许使用在PE线与N线分开以后的部分。
4.施工安装
4.1安装前的准备
4.1.1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是成套开关箱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二次配套元件,监控系统供货商应与成套厂认真做好产品交接和技术交底工作。
4.1.2监控主机和现场器件在安装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进行产品外观检查,应外壳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2.产品附件、配件、检验合格证应齐全。
3.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4.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
5.必要时应由供货商向成套厂进行现场器件安装接线的技术交底。
6.监控主机还应附有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和全部系统设备的出厂试验报告。
4.1.3监控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安装单位应具有承接消防电气工程的相应资质)。
4.2现场器件的安装
4.2.1现场器件的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必须按要求的极性方向安装。
4.2.2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
4.2.3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
4.2.4配电箱中装有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3所示要求连接。
4.3施工布线
4.3.1施工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4.3.2系统总线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在强电井道中敷设时应穿金属管。
4.3.3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3.4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在井道中的安装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8米,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2.2米以上的侧墙上。
5.工程验收
5.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4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5.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单;
3.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图;
5.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
7.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8.--消防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5.3竣工验收应按附录4所列项目逐项检查,当有不合格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5.4复验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5.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维护管理
6.1使用单位应制订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6.2本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本规范5.2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表。
6.3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4.1.2的第1款规定。
2.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漏电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4.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6.4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附录1常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正常泄露电流
表1220/380V单相及三相线路泄漏电流
线缆截面(mm2) | 不同绝缘材质的线缆泄漏电流(mA/km) | ||
聚氯乙烯 | 橡皮绝缘 | 交联聚乙烯 | |
4 | 52 | 27 | 17 |
6 | 52 | 32 | 20 |
10 | 56 | 39 | 25 |
16 | 62 | 40 | 26 |
25 | 70 | 45 | 29 |
35 | 70 | 49 | 33 |
50 | 79 | 49 | 33 |
70 | 89 | 55 | 33 |
95 | 99 | 55 | 33 |
120 | 109 | 60 | 38 |
150 | 112 | 60 | 38 |
185 | 116 | 60 | 38 |
240 | 127 | 61 | 39 |
表2电动机泄漏电流
电动机功率(KW) | 1.5 | 2.2 | 5.5 | 7.5 | 11 | 15 | 18.5 | 22 | 30 | 37 | 45 | 55 | 75 |
正常运行的泄漏电流(mA) | 0.15 | 0.18 | 0.29 | 0.38 | 0.5 | 0.57 | 0.65 | 0.72 | 0.87 | 1.0 | 1.09 | 1.22 | 1.48 |
表3荧光灯、家用电器及计算机泄漏电流
设备名称 | 型式 | 泄漏电流(mA) |
荧光灯 | 安装在金属构件上 | 0.1 |
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 | 0.02 | |
家用电器 | 手握式Ⅰ级设备 | ≤0.75 |
固定式Ⅰ级设备 | ≤3.5 | |
Ⅱ级设备 | ≤0.25 | |
Ⅰ级电热设备 | ≤0.75~5 | |
计算机 | 移动式 | 1.0 |
固定式 | 3.5 |
附录2不同接地方式的漏电监控应用
附录3装有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附录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
建筑规模 | m2 | 建筑高度 | m | 使用性质 | |||||
系统概况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 | |||||||
监控器 | 个 | 主机 | 台 | 过流检测 | 点 | ||||
探测器 | 个 | 漏电检测 | 点 | 温度检测 | 点 | ||||
验收项目 | 验收方法 | 验收内容记录 | 验收评定结果 | ||||||
文件资料 | 按5.2条规定检查竣工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 ||||||||
安装布线 | 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规范4.2及4.3条要求。 | ||||||||
系统主机 | 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查指示灯和图形显示界面的监控节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符合GB14287.1第4章的通用要求。 3.检查系统是否具有密码授权的安全制度。 4.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抽检2个监控节点)。 5.按监控点数规模的2%(但不少于2点)做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试验,结果应准确可靠。 6.断开任意2处总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是否准确及时。 |
注: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下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续)
验收项目 | 验收方法 | 验收内容记录 | 验收评定结果 | |||
现场器件 | 按监控点数规模的2%(但不少于2点)做如下检查和试验: 1.检查监控节点的保护部位、节点代码、各种设定值、是否脱扣等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2.检查监控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足独立式应用的需要。 3.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报警的电气完好性。 4.操作试验键检查漏电报警的功能完好性。 5.用2级漏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漏电流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6.施加可调模拟漏电流,检查漏电预警值应不小于50%设定值,漏电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 7.多回路监控器应检查各监控回路的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 |||||
总体评价 | 1.产品外观质量; 2.系统性能和功能; 3.施工安装质量。 | |||||
验收意见 | 验收单位:(单位盖章) | 验收 人员 | ||||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1.总则
1.1本条文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两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种新型的系统装置,无论是国标还是建设、设计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现行--标准对该系统在工程中的设计应用,提出的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不多,工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标时普遍反映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重要环节,客观上是需要制定一个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地方标准。
1.2本条文规定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对于普通住宅建筑,由于现行规范不要求设置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从实施的实际出发,本规范也不将其列入适用范围。
1.3有爆炸危险的工业建筑及其它场所,其防火设计和电气装置均有特殊要求,应由其它规范(如GB50058等)另行规定,因此本规范将其列入不适用范围。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主要是因为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控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生前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发生初期火灾时进行报警和自救灭火的手段,是解决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因此不宜合为一个系统。此外,大量监控点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必将影响该系统的运行稳定性。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属消防系统范畴,为方便消防统一监管,本规范推荐采用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设计原则,是较为合理和适用的。
3.1.2本条强调系统的现场器件宜为独立的系统部件,而不是依附于配电回路一次电器的内部,以漏电断路器形式组成系统。主要是为避免此类开关在工程应用中局部替换原设计的主断路器,造成工程中多种型号一次主电器产生的保护特性失配等不合理现象。另外,如果用与断路器合为一体的监控探测器,需通过--强制性3C论证。
3.1.5本条规定是因为监控系统有条件实现预警功能,进行预警有利于运行值班早期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对预防电气火灾发生有较大意义。
3.1.6监控点数少的工程,配置一套信号总线和主机设备在经济上不尽合理,此时,采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方法也不会明显增加该系统的负担。从节省工程投资的角度,根据当前工程实施现状,作出了本条规定。
3.1.7电气火灾的监控,主要是预防因电力线路或设备对地的较大漏电产生电弧引发火灾。虽然过电流等电气参数超限也会因持续发热或绝缘性能恶化造成电气火灾,但电力系统设计中已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因此本规范规定了漏电监控保护为主的原则。由于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探测过电流信号,因此本规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1.8测温方法并不适宜作为预防电气火灾的主要手段,这是因为其固有的时间常数大、响应滞后的特性所决定。作为用于探测火灾的发生,测温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用于电气火灾预防则远不及相关电参数异常时反应及时。电气火灾的监控预防从根本上讲应是对电气设备和线路本身的异常可能引发火灾的预防,也即应以与电气火灾相关联的电路电参数异常作为主要的监控手段。在大部分情况下,温度异常只是电参数异常后的一种滞后的结果,从预防的功能需要,它不能满足及时报警的要求。并且,温度检测和监控已经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得到了完善的配置和应用,同样地把它再应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包括线型感温探测器),也是一种重复和功能界限不明。
我们认为,对于温度监控的应用,应作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一种辅助手段,在工程设计中可主要用于配电箱柜的内部环境温度监控,不推荐在建筑工程电力配电系统中大量检测开关各相铜端子温度的层层设防的做法。至于大功率发热电器(变压器、大电机等),设备本身已配套了成熟的温度检测报警装置,无须再重复设置。为此作出了本条规定。
3.2系统配置
3.2.1在各种建筑工程中,究竟什么样的工程要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什么工程可以不设,一直是设计师困惑的问题。国标GB50045只做了原则规定,难以具体操作;国标GB50016则以负荷等级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作为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标准,虽然规定是明确的,但不是直接的。而在2007年7月由全国智能建筑技术情报网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院联合主办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专题研讨会》所形成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稿中,各地专家达成一致共识,认为“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确定。”我们认为这是比较恰当和合理的。国标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保护对象的不同分级涵盖了高规和低规中的所有建筑规模和类型,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据此我们对此条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
3.2.3本条是根据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所做的相应规定。
3.2.4本条规定是为了节约投资、方便安装和运行监控提出的。
3.2.5本条规定是因为发生漏电故障时一般不需要立即切断电源,特别是在有预报警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人工处理,以避免停电故障。而过电流报警时,应由主断路器的反时限过流保护动作特性跳闸,不应由监控系统的定时限过流动作特性来承担跳闸任务(两者特性也不匹配)。至于温度报警则更无必要去切断电源了。
3.3参数配置
3.3.1本条是对监控点漏电流设定方法和设定值给出的推荐性要求。其中3.3.1.2条规定了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被保护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之和的4倍,是依据现行国标GB13955中5.7.5条和附录B中B.6的规定确定的。这样规定既保证了漏电动作的可靠性,又使漏电预警功能(预警动作值等于额定不动作电流值)得以合理实现。
3.3.2本条对分级保护的上下级之间规定了应有不小于0.5秒的时间配合要求是为了保证上下级之间可靠的动作选择性,在国标规定的可在30秒内发出监控报警的要求下,没有必要把时间配合规定在0.2秒的高精度要求范围。
3.4本条内容配合附录2的示意图规定了各种不同接地方式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节点装设要求。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原理是基于正常条件下,任何三相四线、单相二线或三相三线Y形、△形不平衡负载回路在穿过剩余电流互感器时呈现的电流矢量和(包括谐波电流)均为零。剩余电流互感器只检测出很小的线路对地电容电流和爬电泄漏,称为正常泄漏电流。而当任何相或中线发生对地漏电时,线路电流矢量和不再为零。此漏电和正常泄漏电流叠加后被剩余电流互感器检出,一旦大于漏电动作设定值即可发出漏电报警。根据此原理,N线和PE线共用的TN-C制接地系统明显不能应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施工安装
4.1.1本条强调了现场器件的二次配套设备属性,有其一定的特殊性,提出了做好产品交接和协调的要求。
4.2本条对探测器在配电箱中的安装和一次线路连接要求配合附录3的详图
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因为施工人员不熟悉剩余电流互感器的特性和原理,工程应用中装错接错的现象十分普遍,为此作了强调。
5.工程验收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并以附录4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
6.维护管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为此,本条对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