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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改造: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电源

来源:  时间:2020-09-10 15:31:02

消防改造: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电源
1. 消防改造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消防改造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消防改造,不应少于0.5h。
“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等,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消防改造本条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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